受理性騷擾申訴管道:
申訴電話:(089)345719
電子信箱:b00057@st-mary.org.tw
性騷擾防治措施:
(一) 不得利用工作上權力、機會或方法,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,亦不得縱容他人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。
(二) 員工不得於工作職場對同仁性騷擾,亦不得於同仁執行職務時對其性騷擾。
(三) 工作職場有以上性騷擾之情形時,管理監督者應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者,不可縱容。
(四) 本法人應致力防制性騷擾、改善就業場所設施以保護員工免於性騷擾,鼓勵員工參加性騷擾防制之教育講習。
(五) 申訴及調查
1. 為處理性騷擾申訴,成立「性騷擾申訴審議委員會」。
2. 本法人員工遭受性騷擾、性侵犯,非本法人員工、求職者或間接對本法人員工施以性騷擾、性侵犯,受害員工或單位相關人員,得向委員會提出申訴,必要時向警察機關報案處理。
3.
可洽詢人資索取「申訴書」或本網頁下載,由人資受理申訴及呈交「性騷擾申訴審議委員會」,並於申訴後七日內開始調查及審議。申訴應填具申訴書並具名為之。申訴人可以親送、書信、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。必要時,得以電話先行申訴,並於三日內以書面補正。
4. 為處理申訴案件,必要時得邀請被申訴者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,並得依申訴者之申請,進行調查;被申訴者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拒絕;必要時,得邀請申訴者與被申訴者共同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。
5. 受理申訴者為調查、審議性騷擾申訴,得要求相關人員或單位提供相關資料,該相關人員或單位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
6. 調查、審議過程中應維護申訴人權益,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案件,不得洩漏申訴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申訴人身份之相關資料。
7. 受理申訴者應於受理之日起二週內作成決定,必要時得延長七日,並以延長一次為限。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,得以三日內提出申覆。經結案後,不得就同一事由,再提出申訴。
8. 受理申訴者應將申訴案件之處理經過作成書面記錄,並密封存檔至少三年。
9. 本法人不得因申訴人提出申訴,而予以解僱、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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